编者按: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本栏目将连续推出多期《监察法》重点内容解读,敬请关注。
问:有一位普通医生朋友说,《监察法》出台后,他也是被监察的对象,请问是这样吗?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监察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作了具体规定,共有六大类监察对象:
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按照规定,不从事管理的普通医生不是监察对象。
问:怎么界定“公职人员”,以及一名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国家监察全覆盖指的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并不是说所有公职人员都是监察对象。最近,中央纪委方正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释义》指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判断一个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关键看他是否行使公权力。
问:何为“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释义》指出,这类人员就是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释义》指出,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问: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哪些?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释义》指出,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如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
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哪些?
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释义》指出,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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