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之三
留置行贿人,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
2018年1月11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报河南省纪委监委批准,平顶山市纪委监委对新华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某实施留置措施。该案是河南省留置第一案。
与以往的受贿案件不同,杨某有着数十年的法院工作经历,任法院院长十年有余。在此案中,“围猎”他的大多是“知法懂法”之人,他们想尽办法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王某、侯某两名行贿人。他们虽然随叫随到,但一直不愿交代实情,一直坚持说“真没有这回事”,每天和调查组耗时间。加之此二人在当地影响力较大,这也使得其他行贿人纷纷效仿,不愿如实交代问题,为案件查办工作增加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果断采取措施,决定对行贿人王某、侯某实施留置。2018年1月17日,平顶山市郏县纪委监委依法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月3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纪委监委依法对侯某采取留置措施。
面对调查组宣布的留置决定书,王某和侯某感到十分惊讶。但留置伊始,他们依旧不愿承认,坚称和杨某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王某甚至故作镇定地把事先串供的话抛出来:“车是我的车,过户到王某某(杨某侄子)名下是因为我官司太多怕执行,所以放到他名下。”侯某则态度强硬地表示:“你们可以在平顶山的商业圈打听打听我,我是个正经生意人。我不可能给杨某送一分钱,我认识的领导多了,杨某算老几?我凭啥给他送钱?”留置措施下,攻守同盟似乎依旧坚不可摧。
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情渐渐出现转机,留置行贿人的威力很快显现。杨某得知行贿人被留置后,首先交代了犯罪事实:王某、侯某分别向自己行贿汽车一台,让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为其谋利,影响案件判决。为规避调查,车辆过户在自己侄子的名下,并提前串通好了应付调查的一套说辞。当王某得知杨某已经交代,心理防线崩塌,很快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这对杨某案件的快速突破、证据固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有利于更加方便地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形成稳定的证据链。“侯某在被留置前,调查人员到其企业调取证据,在其授意下,下属员工总是以‘材料找不到’、‘当初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等原因搪塞。侯某被留置后,面对调查人员开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员工也开始积极配合调查。”负责杨某案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主任张领涛说道,“为了减少留置可能带来的影响,保证生意正常运转,不影响涉及的项目、工作进度,侯某自己也很快摆正态度,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各级纪委监委正在有效运用留置行贿人的措施,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河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纪委监委、成都市纪委监委加大对“围猎者”的查处力度,一些非共产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非”行贿人都受到相应的处理;山西省纪委监委在查处梁某案时,通过同时留置受贿人、行贿人,使案件得以快速突破;浙江省平湖市纪委监委在查办俞某某行贿案中,通过留置行贿人,还查出俞某某有过向某市级单位干部王某某行贿的行为,推动了其他受贿行贿案件的查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留置行贿人同时给受贿人、行贿人以巨大震慑,能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推动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