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送钱拿工程,是花小钱赚大钱,结果不仅钱没到手,还摊上了官司,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广东省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某日前在接受市纪委监委调查时如是说。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市监委成立后,在工作中更加重视对行贿人的法律追究,此案充分体现了这一变化,对行贿行为敲响了一记警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今年全国两会通过并已经施行的监察法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重拳打击行贿行为正在成为一种常态。
行贿与受贿,本就是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但曾几何时,在一些腐败多发领域和环节,一定程度上存在“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情况;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行贿案件裁判文书,也明显少于同期公布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当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在司法实践上,查处行贿相较于查处受贿而言,难度较大;部分行贿者属于被迫行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等。
但必须认识到,在贿赂案件的链条上,行贿往往是源头、是开端、是起点。刘志军“羽翼”下的丁书苗、刘铁男腐败案中的“裙带商人”等从拉关系、搞钻营起家,靠批条子、开口子发达,不仅腐蚀党员领导干部、污染政商关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侵害社会风气、败坏公序良俗。更有甚者,一些公职人员既是受贿者,又是行贿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此同时,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55名辽宁省厅级以上干部行贿。这类“双重犯罪”行为,危害更大。
对于这种“围猎”公权力的人,如果板子举不起来、打不下去,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贿赂犯罪。只有对行贿者严查严办、让行贿者得不偿失,才能树立“行贿同样可耻”的鲜明导向,引导更多的人不行贿。
古往今来,“世事难行酒为马,愁城难破钱作军”的行贿者们并不少见,他们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但其中不少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最终落得个血本无归。那些自作聪明的行贿者,煞费苦心地给“围猎”对象织就一张罗网,没想到到头来自己也逃不脱道义谴责,甚至落入恢恢法网,正是害人害己、作茧自缚。
对行贿者进行严惩,是理所应当、人心所向,也是反腐败剑锋所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行贿者的渔利空间越来越小。全国两会期间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五年,严肃查办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上升8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过去五年,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判处罪犯1.3万人。此外,正在推广普及的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工作,也对行贿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遏制受贿与打击行贿,两手抓、两手硬,让双向查处落到实处,才能更好斩断腐败的灰色链条,营造一个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随着正风反腐深入推进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员领导干部的纪法意识越来越强,对小恩小惠、吃请送礼等一般套路、有形陷阱,多数人都能识别并自觉抵制。但总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蠢蠢欲动,为借公权谋私利,不断炮制新套路、新花样,运用种种手段“围猎”公权力,所以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始终绷紧纪律、法律之弦,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千万不要做那一不留神就上了钩的“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