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来自审理室的“一堂课”

2018-05-25 09:43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你们在查办肖某伤人案件时,派出所是否委托相关机构对受害人张某的受伤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当接到市纪委审理室的电话时,我感到很诧异,并有一丝不解。按照以往的“惯例”,公安机关对党员干部作出行政处罚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对肖某立案并追究其党纪责任,并不需要去调查派出所的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你们先查一下公安机关是否要求张某作了伤残鉴定,如果张某的鉴定结果是轻伤,那么肖某的打人行为犯故意伤害罪,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影响着其党纪处分的轻重。你们再看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适,如果存在违规减轻对肖某的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则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还要追究办案民警的失职渎职责任。这一部分职责以前属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这一部分职责相应由监委承担。”

很快,审理室的同志就解答了我的疑惑,听到这里,我恍然大悟。自己的工作思维仍停留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对肖某的行为只从违反党纪这一方面去考虑,而没有调查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否客观公正;只凭经验办事,就有可能造成纪检机关对肖某的处分不恰当。

后来,我们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张某的委托鉴定结果,鉴定的结果是轻微伤,肖某并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是审理室的电话也警醒了我,即使一个简单的违纪案件,其背后也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也使我明白虽然自己在纪委工作了6个年头,但是面临监察体制改革,自己仍存在思想转隶不够彻底,未习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和对法律业务不熟悉的问题。

监委成立后,我的身份虽然未变,但此“监察”已非彼“监察”。监委的成立,意味着“防线”扩大了、职责增加了、责任更重了……以后的工作不仅仅是执纪,同时还有执法。但我们“老纪检人”却面临着法律业务不熟悉、不精通、缺少法律思维等方面的短板,在工作中往往容易只追究其中的违纪问题,而忽略了其中有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虽初心不改,但观念却不能不变,也要像从检察机关转隶过来的新同志一样,转变角色,更新观念,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钻研与学习,将思想和行动“转隶”到监委,成为既懂纪律又懂法律的“行家里手”,这样才能真正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才能跟上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步伐。(仙桃市纪委第四审查调查室 胡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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