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报道湖北: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

2018-06-26 15:59   人民日报  

2018年6月26日,《人民日报》发布文章《湖北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有效行使职权》

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对监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予以固化、制度化,是对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组织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能有丝毫削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述责述廉等制度。上一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身体力行、深入一线、真抓实管,把领导、指导、督导等工作做细做实。”湖北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强调。为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省纪委监委重点围绕管住“人”和“案”积极探索。

严把关口,选好“领头雁”

在过去,基层纪委的领导班子人选主要由地方党委研究决定,这就导致有时基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到来自某些方面的干扰。湖北省纪委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初,在监委组建之前,就要求“站稳第一个台阶”,在“选人”上坚持下级监委领导班子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监委同组织部门为主,紧扣提名和考察这个关键环节,明确对监委主任、副主任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监委同组织部门为主,对各级监委领导班子人选严格把关。

“我们要求监委委员首先要政治站位高,把好监委班子成员入口关、政治关、能力关、作风关、形象关,选择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领头雁’。”省纪委组织部干部处副处长姜辛辛说。在改革试点工作中,省纪委监委通过加强对下级监委班子人选的审核把关,全省对市县监委班子意向人选审核否决29人,对6名县级监委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予以否决。

这些人选被否决的原因何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省纪委收到涉及相关干部的群众信访件,且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二是过去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担任监委领导职务的;三是年龄偏大,且不熟悉执法调查业务工作的。这样的高标准、严要求,有效保证了监委领导班子的质量。

管住“人”,是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的重要一环。“人”的管理不仅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更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省纪委监委要求,严格执行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级派驻机构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明确18项需要报告的工作事项,每年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报告工作;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每年必须向省纪委监委述职述廉,实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外出报备制度,省属企业、高校纪委书记出国(境)以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个人有关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督查督办,确保履职到位

除了在干部任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敷衍塞责,将受到上级纪委监委的严肃处理,这也是体现上级纪委监委“领导”的有力抓手。

2017年8月,郧西县7名纪检监察干部被省纪委公开通报曝光,在全省纪检监察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事情缘于三官洞林区篙坪河村村干部套取村民公益林补助金、退耕还林补助金等数百万元的“小官巨贪”案件。此案曝光后,涉案人员被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然而,省纪委发现,此案被曝光前,群众已多次向三官洞林区、郧西县纪委举报。2015年5月,省委第四巡视组进驻郧西县后,巡视组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陆续接到相关问题的信访举报件。该县纪委将部分巡视交办件和信访件转至三官洞林区纪委办理,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三官洞林区纪委没有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县纪委相关室也未履行好跟踪督办、审核把关职责,造成信访反映的大部分问题线索长期未被查处。

对此,省纪委责成十堰市纪委立案,并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时任三官洞林区纪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安家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调离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跟踪督办的县纪委案管室主任、信访室主任、纪检监察三室主任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一位县纪委常委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已任十堰市中院副院长的时任郧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也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不尽责,就问责。去年,湖北全省追究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纪检监察干部15人。总结过去少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举报不重视、不认真办理的经验教训,省纪委要求,凡是群众举报到省纪委、由省纪委主要领导签批交办下级纪委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纪委必须将案件调查结果连同案件调查的相关原始材料一起上报省纪委复核,并由下级纪委书记层层亲笔签名“背书”。这类省纪委交办下级纪委调查的群众举报件就达2000余件,推动了相关问题解决。

严格审批,依法依规用权

今年2月,武汉市纪委监委发布:市监委研究决定并报经省监委批准,对市发改委原副主任(正局级)熊某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

5月14日,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熊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对其退休待遇予以处理,收缴违纪所得;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留置措施是监委的重要调查手段,但采取留置措施之前,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制度,明确监督执纪、调查处置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监察调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尤其是拟采取留置措施的,须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后实施。今年1—5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对247人采取留置措施,都依法依规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加强对基层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及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明确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也是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此,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和省纪委派驻(出)机构向省纪委报告工作暂行办法》,市级纪委监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情况,本地区或驻在部门发生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或窝案串案等复杂案件,以及本地区或驻在部门省管干部发生非正常重伤、死亡或失去联系、滞留国(境)外等异常情况等,必须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更广、责任更大。监察法确立了监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委除了可以督促下级监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外,还能在下级监委遇到履职障碍和阻力时,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纵深。(记者 田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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