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800多名“关键少数”集体学习《监察法》

2018-07-04 10:13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判断一名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主要看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督的目的不是把人‘往外推’,而是要‘往回拉’……”

6月30日,鄂州市会议中心一楼报告厅座无虚席,该市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监察法》,市“四大家”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市副县级以上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共计800余人参加。

集体学习由该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严冀钢主讲。严冀钢从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六类监察对象、监察机关的权限、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5个方面交流了学习体会,解读了《监察法》的具体条规、适用范围和运用程序,有针对性地拨正了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监察法》的一些认识偏差。

精彩的交流讲解让参加学习的人员感到大有收获。该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彭中照说:“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28个可以’既是监察机关的权限,也是对公职人员的‘28个警醒’。”

民革鄂州市委会副主委、鄂州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子悦表示:“没有不受监督的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公职人员,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作为一名党外干部,我将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切实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

“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是重要的政治责任,要把这个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让《监察法》在鄂州落地生根。”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王立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履行好组织推进责任、学习宣传责任、督办检查责任、贯彻实施责任,抓紧抓实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十进十建”活动,将《监察法》宣传教育覆盖到全体公职人员,延伸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拓展到各类媒体和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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