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第二次取证

2018-08-08 09:04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老冯,明天你和田主任、小李再去对留置对象刘某的社会关系材料进行补充完善。”2018年5月4日晚的案情分析会上,“3.29”专案组组长张兴旺对我说。

2018年3月29日,宜城市监委对一家事业单位的业务科长刘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为此,宜城监委成立“3.29”专案组,组长是从检察院转隶到监委的张兴旺同志。

“刘某的材料不是已经收集齐全了吗?”我不由得犯起了嘀咕。

“刘某与涉案关键人物的亲属关系证据链还不严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将来都要在法庭上经得起律师和当事人的质疑!不能有丝毫马虎。”张兴旺同志严肃地说道。

“就这么点小事,还安排我们三名干部一起去。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作为一名在纪检战线工作了20多年的老兵,我对补充完善证据这项工作还是比较熟练的。

“所有证据都要能够证明案件当事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而且必须规范、真实、完整!”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新同事田顺忠好像看穿了我的心思,笑着对我说。

在前期调查中,专案组追查到涉案资金划转到了关键人李某的银行账户。

李某和刘某是什么关系?解开了这个谜团,也许就能洞悉刘某涉嫌贪腐的原因,也能为案件打开突破口。

4月底,我们到宜城市公安局户籍科调取了两人的户籍资料,没有发现二人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在刘某所居住的小区,我们走访得知刘某、李某是姑嫂关系,但两人的户籍资料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于是我就按照以往的惯例让居委会出了个证明,证明两人是姑嫂关系。

看到盖着红印章的证明材料,张兴旺同志眉头紧蹙,连连摇头。“这份证明材料不够严谨,用它来证明刘某与李某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够!”他要求我们进行第二次取证,力求完美。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是要直接上法庭的,这就要求我们收集的证据必须达到刑事审判的标准。”听到组长交待的话,我暗自下定决心,这一次一定要将证据“取实”。

我们一行三人来到宜城市档案局,先是找出了1989年的电子档案,结果令人失望,两人毫无关系。

电子档案没有就查纸质原始档案!憋着一股劲,我们一头扎进档案资料库,从厚达几米的人口普查原始档案中一页一页寻找答案。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天的翻查,我们终于从一本1983年的人口普查本中看到“兄:李某某(刘某的丈夫)……妹:李某。”这下,李某与刘某两人的姑嫂关系有了铁证,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了强有力的佐证!

拿着泛黄的“陈年老账”,我们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走出档案局时已经是华灯初上了。

“尽快适应新形势,努力学习新本领,‘老纪检’要向‘新监察’转变!”回到家里,我在工作日记本里写下了这样一句话。(宜城市纪委监委 冯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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