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2018-03-01 08:30   人民日报  

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战略举措。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等。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最根本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确立起来的;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不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历史深刻地启示着未来: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会沦为空想。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征程上,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根本还是要靠党的领导、靠党把好方向盘。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新要求,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

《建议》提出,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章和宪法相关规定来看,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后来历次修正后的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

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宪法上作出制度安排。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7年十九大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三、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这一重要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展现出我们党一以贯之推动社会革命和进行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建议》将改革实践成果提炼上升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建议》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立法体制

《建议》提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和宪法确认。地方性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各具特色、极富针对性的制度保障。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增加了273个市、自治州。此次,《建议》把设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必将极大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迸发,加快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进步伐。

此外,《建议》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还在制度层面对宪法作出其它适当修改。比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条款,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化为宪法条文,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更好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比如,将宪法序言部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完善了统一战线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比如,将“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从制度层面与国家监察体制相衔接,既保持了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充分体现了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可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