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执纪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面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面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证据审核把关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笔者结合在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谈谈对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核笔录文头使用是否规范。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谈话对象应使用不同种类的笔录:初核谈话中,对系中共党员的被核查人应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对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应使用监委单头谈话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被调查人,以及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涉案人员,应使用监委讯问笔录;对证人在初核阶段和调查阶段均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审核谈话、讯问、询问时间是否合理。着重审查谈话、讯问、询问是否遵守时限规定。如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谈话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六小时。被调查人休息、就餐、思考及其他中断谈话时间较长的情况,也应客观反映到笔录中。
审核个人基本情况是否记录全面。注意审核被审查调查人是否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等,特别要审核与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相关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等情况是否清楚,还要看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
注重审核反映主观方面的内容。如贪污公款的,是否明知贪污对象为公共财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借为名索贿的,借款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长时间没有归还;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办理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的,要审核笔录是否记载被审查调查人明知他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注重审核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变化。是主动交代、坦白,还是经过出示大量证据后认罪以及是否有翻供情况等,都应客观如实反映。
注重审核细节。如受贿人交代已经将受贿款退回,不能只简单记录“将钱退回”,而应追问是自己退回还是委托他人退回,是否以其他财物形式退还等。对于个人长期使用下属单位车辆,不能只记录“保险费用、燃油费、保养费等均由下属单位支付”,而应追问下属单位是如何支付的,是全部支付还是部分支付等。
注重审核违纪违法所得处理情况。如经商办企业获利资金,要问清用途,如果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还要继续问清理财的获利;如果用于购买房产又转卖的,则要问清转卖的时间、价格、是否继续用于投资等,以便后续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收益。
注重对翻供、翻证的审核。在审核笔录时注意,一要审查翻供、翻证的原因,是因为审查调查人员前期取证不规范还是另有隐情。二要审查翻供、翻证的内容,是全部还是部分翻供;翻供与原供在内容上有何差别;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翻供所提出的证明依据是否确实。三是审查翻供、翻证的形式,如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翻供内容是否稳定一致,必要时可以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查明是否有暴力取证或通过其他严重违法手段取证的情形。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的原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翻供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则可以采信原供述,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情况,建议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对每一起事实至少形成两份以上被调查人讯问笔录及两份以上关键证人询问笔录入卷,并在讯问、询问时充分释明享有的权利以证明供述、证言的自愿性,夯实定案的证据基础;第二,对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载明;第三,建议在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讯问笔录和主要证人询问笔录后附上自书材料。审查调查人员应加强对自书材料的审查,避免自书材料与笔录在关键性内容上出现矛盾。
审核笔录表述是否规范。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谈话、讯问、询问过程中,是否采取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供述或者客观真实陈述的不当发问方式;二是对多次作出供述(陈述)且内容不一致的,是否要求被谈话、讯问、询问人明确以哪次为准,并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理由;三是谈话、讯问、询问笔录是否客观反映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语言习惯,是否出现笔录雷同、遗漏签名等影响证据效力的情况。
重视对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一致性的审核。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承办部门在移送审理前应对同步录音录像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或在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中进行说明。案件审理部门也要对同步录音录像认真审核,对非法证据坚决排除,对瑕疵证据应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补正或作出说明。重点审核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审查录制时间是否规范,是否在谈话、讯问、询问开始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录制时间是否具有持续性等;二是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谈话内容与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有实质性差异;三是被调查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辩解是否如实记录;四是是否有疲劳审讯,威胁、诱导性发问,是否有笔录中记载出示相关证据而实际未出示的情形,是否有提前制作笔录,现场没有记录动作等取证不规范行为等。
(马艳燕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