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党内法规,整部《条例》都是围绕党员权利进行设计,《条例》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将党章规定的党员8个方面的权利明确细化为13项。准确把握党员权利的内涵和要求,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了根本规定。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8个方面的权利,并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这些权利。党章的这些规定为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根本遵循。党员权利由党章设立,其他党内法规依据党章就落实党员权利作出部署安排、细化明确。《条例》作为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党内法规,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均来源于党章,先后顺序也与党章保持一致,是对党章原则规定的具体化。这既符合党内不同法规规定事项的权限划分,又是尊崇党章的具体体现。广大党员在行使权利时必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党员权利是政治性权利。党员权利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而不是个人私权。各项权利的功能指向都是为了参加党内活动、参与党内事务,而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保障党员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发扬党内民主,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对党员个人而言,牢固树立党员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行使权利、参与党内事务,是党性的重要体现,是对党应尽的政治责任。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而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格执行各项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得以正常行使、正确行使,也是必须担负的政治责任。
党员权利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基于党内根本大法的地位,党章对党员各项权利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落实落细党章规定,在权利内容上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体例安排上作了改进,权利内容更加清晰。2004年《条例》分别用8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8个方面权利。修订后的《条例》对这一体例进行了修改,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明确细化为13项,权利内涵更为充实。二是条文内容上作了完善,更加聚焦于权利的行使。比如,在第八条接受教育培训权中明确规定了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网络培训等方式,在第十一条监督权中规定了开展批评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等等。三是表述方式上作了创新,权利的表达更加直观。每一项权利都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
党员权利的内涵十分丰富。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赋予了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章就有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表述,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开始对党员权利作出集中规定。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在创新理论的指引下,党员权利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拓展,覆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依据党章明确细化的党员各项权利,既有知悉和了解党内有关情况的权利,比如知情权为党员广泛正确参与党内事务和党的工作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又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比如参加讨论权为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提供了途径,拓宽了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全党力量;也有开展民主监督的权利,比如党员有权批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利于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还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比如控告权不但有利于党员维护自身权利,而且有利于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等等。
党员行使权利要有党内的概念。《条例》第八条规定“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其他各项权利名称中也均有“党内”二字,旨在强调党员的各项权利都是党内权利。党员行使权利,必须始终绷紧“党内”这根弦。比如,参加讨论权应当通过党内会议或者党报党刊等党内渠道行使;建议和倡议应当向党组织提出;行使监督权应当通过组织渠道,“有根据地”“负责地”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不得随意扩散、网络散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向党组织反映,等等。党员必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的观念和党的意识,按照党性原则,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刘呈祥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