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八 把规范化法治化融入工作全过程

2021-01-18 09:1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胜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2020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和宪法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2020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目的。

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遵循。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为了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突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大以来,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以贯之。

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1月4日和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密集发布7名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每份通报中,都有“经中共中央批准”的表述,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体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采取手段措施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各方面的报告、请示、审批作出制度化、程序性安排,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

不断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张和案是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等表述,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近年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例证。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体履行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加强整体设计和统筹协调,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按照党中央部署,代党中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配合全国人大制定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研究制定监察官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研究起草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0年5月1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在普洱市召开了一场70余人参加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会。会上,省纪委监委以“面对面”的方式,通报了举报反映普洱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勇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对相关问题予以澄清。就在为刘勇公开澄清正名的头一天,省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的工作人员将所反映问题调查结果向举报人进行了当面反馈。

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一系列制度,涵盖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规则、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强化对监督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实施。《规定》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相关单位分工以及启动机制、以事立案、审查调查措施、证据要求、结果公布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提升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确保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今年1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干部黄翔走进谈话室,对留置对象罗某某说道:“你的甲状腺肿大问题,经过医疗专家组全面检查后,基本上可以排除恶性肿瘤的可能,你要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罗某某听了之后说:“我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一定如实交代问题。”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有关文件,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人身权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保障被留置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

厦门市纪委监委根据不同对象的身体状况以及思想状况,制定不同身体检查、休息饮食保障方案以及释压方案,使被审查调查对象从内心真正认罪悔罪。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从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到巡视巡察、问责追责、国际追逃追赃,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使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2020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发展是追逃追赃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制度利器,对白静贪腐所得进行追缴,不让其在境外享受腐败红利,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生动实践。

制度赋权,更限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2020年7月30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报省监委批准,湖北省仙桃市纪委监委对市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二级调研员郭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进行审查调查。

“兹派本委工作人员丁雄飞、刘爱军等一行7人,持此证对郭某某住所进行搜查。”30日下午4时,在郭某某位于仙桃大道高新园公寓的家中,市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主任丁雄飞等一行7人亮明身份后,向郭妻左某某出具了仙桃市监委搜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现对郭某某住所开展搜查,本次搜查将在两名见证人公开见证下开展,搜查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请予配合。”随后,丁雄飞带领办案人员分两组开展搜查工作。搜查完成后,办案人员会同两名见证人和左某某一一核对可能涉案的相关财物。准确无误后,现场制作搜查笔录,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清单,现场搜查人员、见证人和左某某三方同时签字确认。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住所开展搜查是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之一。搜查出的相关财物是否为涉案财物,我们将依法调查后予以认定。”仙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坚说。

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执纪执法机关,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是最基本的工作准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特别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在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

2020年3月,针对群众不断举报石梁镇城西村委会原主任郑雪燕插手本村工程的行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纪委监委开展执纪审查。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是某管委会,且项目均直接发包给了某公司实施。

要查明案情,需要查询单位的银行账户、分析资金流向。“我们只是开展执纪审查,可查询银行账户需要具备监察调查的法律手续。”柯城区纪委监委干部樊辅东介绍,当时,区委巡察组正在巡察该管委会,发现了其存在项目实施不规范等职务违法行为。收到线索后,他们立即依法报批,启动监察初步核实的法律程序,依法查询了某管委会和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了郑雪燕违规插手本村工程的违纪事实和某管委会相关人员的失职违法事实。2020年9月30日,柯城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郑雪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给予其他涉案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工作实践中,各地纪委监委坚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确保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非常关键。

202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移送起诉的一起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审判方对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均予以认可,但对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价值21万元停车位的行为,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室随即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审判机关、相关审查调查室就此项问题进行讨论。

双方各抒己见,经过讨论最终达成一致:如能补充证据,则可重新认定。会后,相关审查调查室再次提取了证人证言、涉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等证据,审判机关根据新的证据,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车位已实际使用,并具有长期占有、使用处分权,最终将其行为认定为受贿。

近日,国家监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沟通协调,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各地纪委监委也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工作机制。湖南省纪委监委起草制定了《湖南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河南省纪委监委健全完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情况沟通机制,就个案改变犯罪事实、罪名,退回补充调查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日常沟通;重庆市纪委监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出台意见,从案件质量保障、会商研究等方面建立完善12项机制,深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

随着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已成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高度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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