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完善监察制度 实现立法改革衔接

2018-03-16 08:45   人民日报   管理员r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就在两天前,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专门增加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对国家监督制度做出了最顶层的设计。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一年多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上率下,凝心聚力推动改革。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一年多来,三省市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中央办公厅随即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2月25日,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

这是一次加速推进、蹄疾步稳的改革。从2016年11月党中央作出决策部署,到2018年3月11日,宪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体制改革的蓝图即将绘成,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果断行动力和旺盛生命力。

这是一次打破体制机制障碍的改革。为确保监察委员会高效运转,各地推动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在监察方面的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真正做到合编、合力、合心。同时,全面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监察委的12项调查措施,加强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统筹协作。

这是一次落地见效、成果显著的改革。各地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完成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察力量明显增强。黑龙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9万人增加到105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30.5万人增加到90.3万人。正因为此前做足了功课,多地监察委员会一成立就已实施留置措施、查办多起问题线索,体现了监察委员会“成立即是开局,开局就要打响”的坚强战斗力。

这是一次以法律形式固化成果的改革。如今,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四级监察体系即将建成。“制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这是对一年多来改革、实践成果的深入总结。”湖北潜江市市长龚定荣代表认为,制定监察法,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必将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记者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