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以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踏上新征程。如何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们邀请几位法学专家展开对话。
主持人: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进入深水区。如何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应松年:我理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加强党的领导是任何改革都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归其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这是最根本的经验、最关键的因素。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
薛刚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在物质生活上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这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我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我国80%以上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制定监察法,补齐原有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把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曹鎏: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动反腐败工作向深纵发展。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原有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比如,监察范围过窄,存在监察盲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后,全国自上而下的四级监察体系的拼图完成,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大网织就,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金成波:我再补充一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实践证明,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整合起来,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充实反腐败工作力量,打击腐败更加有力,使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
主持人:如何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
应松年: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能不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能否跳出历史周期律。
自诞生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特别注重维护自身肌体的纯洁性,不断加强拒腐防变机制建设。早在1927年,中共五大就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组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1993年1月,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一以贯之推进自我革命的勇气和使命担当。
张生: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早在秦朝开始就确立了监察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权的监察体系,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等多方面。
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汲取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智慧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重大创制性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薛刚凌:在我看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重大创举,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使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彰显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些都是把人大监督做实做细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主持人: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中的新面孔。关于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工作,大家有哪些关注点?
张生:我比较关注监察机关和监察法的性质这一问题。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法不同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也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制度简单套用到监察法上。
金成波:我比较关注监察委员会如何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监察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为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必要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过去,虽然《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等权限,但由于监察手段有限,且偏重事后监督,导致其功能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察法草案进一步丰富了监委的调查措施,解决手段单一的问题,既能够促进“禁于未然之前”,也能够实现“禁于已然之后”。
曹鎏:“留置”也受到了社会的重点关注。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就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12种调查措施,特别是规定了留置措施。我认为,这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相信监察法实施后,必将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