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法法衔接

2018-04-25 10:12   中国纪检监察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监委的组建运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纪检监察执法中如何实现法法衔接也成为需要解答的主题。法法衔接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上,要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的标准相符合,即纪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调查中采取的诸如边控、技术调查等措施,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的协助,特定线索的调查核实,需要审计机关的支持,即纪检监察执法与行政执法也存在诸多联系。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纪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阐述。

笔者以为,法法衔接的完美实现,需要实践的不断探索,但更新纪检监察干部的执法观,增强其刑事法内功,构建链接纪检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则是做好法法衔接的关键举措。

要有法法一体运作的统筹执法观

观念更新是行动变革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检监察机关重在监督、执纪、问责,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又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要实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效对接,亦即要实现监察法与刑事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精密衔接,其前提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法法一体运作的统筹执法观。监察法与刑事法(主要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体运作,即惩治腐败型犯罪的相关事项和要素深度融通而形成的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工作形态。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法律在动态中存在和发展,监察法也在联系中存在和运转,在其之前是党纪党规,涉腐行为构成违纪的,运用党纪党规予以处罚,即所谓“纪在法前”;在其之后是刑事法,涉腐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后,要通过刑事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监察法和刑事法一体存在和运作的统筹执法观,既要有“监察”的理念,又要有“刑事诉讼”的观念。在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时,既要有严格依照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监察权限、监察措施等进行调查的监察思维模式,也要深知监察调查程序只是处置职务犯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和阶段,因此,要有把监察执法活动放在刑事诉讼的司法范畴中予以考量的理念,树立用刑事诉讼标准验核监察执法质量的统筹思维观,在执法观念上把监察法和刑事法衔接起来,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奠好基,为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引好航铺好路。

要有参照刑事法标准的监察执法行动自觉

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同时树立执纪和执法的理念,拥有监督、执纪和监督、调查的意识。法法衔接更多的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能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有效对接。按照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鉴此,在监察调查中,一是要按照刑法关于各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的证据要依法分别收集;二是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等相关规定确立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甄别和运用证据;三是要严格依照监察法的规定,文明规范地运用各项监察调查措施,严防侵害被调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对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要主动排除,并予补证;四是监察调查终结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严格按照公诉标准或是刑事审判的标准审查、甄别、采信和运用证据,确保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都已收集在案,证据之间的合理怀疑得到排除,并且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要通过监察调查,达到案件实体上的穷尽,程序上的规范有效。即,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均已查清,并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各项调查活动、调查措施和收集证据的行为都是依法实施的,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文书齐全规范,能够经得起后续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检验。

要有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相衔接的程序机制

监察执法中的法法衔接,包括“神”和“形”两方面。“神”的衔接是内核和根本,是实质上的链接,指监察调查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调查终结形成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文书等方面均能与审查起诉的标准相对接、相符合。“形”的衔接是机制和保障,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调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程序上如何衔接的问题。如,监察委员会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应当与检察机关内设哪个机构对接;对监察调查中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后续由检察机关哪个内设机构办理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手续;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是否还要将逮捕措施变更为留置措施,等等。只有把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涉及的诸多程序性问题都予以解决,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之间建构完整、有效、确保案件交接和信息流通的机制体系,保障监察法与刑事法、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才是真正建立起来。

要有同时谙熟监察法和刑事法的纪检监察干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人才是富国之本、兴邦大计。做好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培养和锻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干部队伍。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和核心要义,掌握其中蕴含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并将它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要在具体的监察调查中自觉做到法法衔接,不仅应当增强党章党纪党规意识,提升执纪本领,还要学习掌握国家监察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领会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的本质内涵,掌握运用监察调查措施的条件和标准,更要学习研究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体构成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事证据法律制度关于证据资格、证明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等规定,做到监察法和刑事法的融会贯通,使之成为思考问题、行动决策的思想自觉,真正养成综合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刑事法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动自觉,如此,法法衔接就能从观念转变为具体行动。

(向泽选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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