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每日精学一条” 让监察法入脑入心

2018-04-29 14:47   中国纪检监察报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大家讨论下,公办学校的年级主任、班主任是否属于我们的监察对象?”监察法施行以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牵头组建互帮互学微信小组,干部们随时随地均可以讨论学习监察法。

据了解,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学习的同时,将六类监察对象纳入进来,分别牵头组建互帮互学微信小组。按照“干部轮流领学、全员覆盖”的原则,每天每组确定1名领学人。领学人将条款内容粘贴到各自的微信小组里,同时发送自己对本条内容的理解,引导共同学习讨论,以深入把握条文要义。为保证学习质量,领学人往往需提前2天“备课”,进行深入解读。

“这种学习方式很新颖,每天精学一条,深入思考、认真剖析、讲深讲透,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强了。”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尚志安说。

据了解,自监察法实施以来,襄阳市襄州区区积极讨论学习法律条文,解答问题100余个,学习范围覆盖到全区党员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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