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我们都在学】之六:
执法程序不容半点瑕疵
“小何,韩某涉嫌受贿案件,我们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上级批准,韩某现已被依法留置。下一步,你的工作任务是协助二室洪主任做好讯问工作。”
作为纪检监察新兵,即将迎来第一次实战,我的心里有些忐忑,更多的是投身实践的跃跃欲试。
留置点设在江苏省泗阳县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在讯问前,洪主任带领我再一次认真学习了监察法,充分研究了案情。
洪主任告诉我,作为留置案件中的讯问,必须严格依照监察法关于讯问的规定。他拿出监察法说,“你看第四十一条,讯问应当出示证件,由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四十四条,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监察法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对于监察法中的‘应当’,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尤其是在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中,如果不遵守,我们的证据就是瑕疵证据,会失去法律效力。一旦逾越法律的边界,我们就是在违法。”洪主任继续说道。
违法?我心里一惊。我暗下决心,执法者首先必须守法,拿下案子、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关键,但程序上也不能有半点瑕疵。
监察法颁布施行后,对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措施都做了明确规定,是规范监察工作的“警戒线”。这些规定把监察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监察权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接下来的讯问中,我把法律上的“应当”性规定时时记在心里,协助洪主任,让每一次讯问都严格依法进行。讯问时确保二人同时在场,且同步录音录像;妥善安排韩某的生活,保证其休息时间,并根据其身体状况和饮食习惯,调整好饮食;鉴于韩某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我们每天安排医生进行不少于2次体检,并按时按量供应相关药物;重点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几次讯问后,韩某由思想对立到情绪稳定,由百般抵赖到如实交代了自己利用参与打击非法采砂联合执法职务之便,收受非法采砂老板好处费并为非法采砂行为提供帮助等职务犯罪问题,我们的讯问取得了圆满成功。
6月18日,该案顺利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不仅要在学习上下苦功,将监察法条文熟记于心,更要在办理案件中强化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运用监察法,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会上,江苏省泗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李启旺语重心长地说。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依法履行职责是有效行使监察权、更好地发挥监察作用的基础。有关“应当”的规定意义重大,不守规定后果严重,第一次参与讯问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作为案件承办人员,不仅要查明犯罪事实,还要遵守程序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认真学习监察法、规范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调查手段,将条文上的“应当”变为行动上的“必须”和“保证”!(本文由网友何春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