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系列解读之二: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2021-01-06 10:0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

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党章规定的党员8项权利被准确细致描述:“党员有党内知情权”“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

这部法规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明确细化,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促进广大党员全面知悉和积极行使权利,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激活新时代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新动能”。

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全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从认识到实践都得到深化和发展。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明确提出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这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

党章是在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并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强调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行使权利。

修订后的《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这一创新理论成果贯穿运用全篇。

修订后的《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项就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修订后的《条例》通篇都体现着这一原则。一方面,立足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明确党员享有广泛的充分的权利,充实完善保障措施。《条例》中的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进行设计。另一方面,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强调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关系。党员应当把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放在第一位,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明确细化党员权利的同时划出行使边界

翻看修订后的《条例》全文,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用专章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促进广大党员全面知悉权利内容,从而树立积极行使权利的意识。

第二章在2004年《条例》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首先是章名由“党员权利”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把重音落在“行使”二字上,意味着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本章修订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修改了2004年《条例》分别用一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个方面权利的体例安排,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为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13项权利,党员权利名称更加鲜明、内容更加具体、边界更加清晰。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使得对权利的表达更加直观。具体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这样规定,使党员权利便于理解、易于掌握、利于行使,更加深入人心。党员行使权利不是随意和无限制的。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细化党员权利的同时,也划出了权利行使的边界,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应当通过组织渠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

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时,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党员行使党内被选举权、党内请求权和党内申诉权时,都要“经过规定程序”或者“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强化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自觉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怎么行使权利。党员形成正确行使权利的自觉,发挥好党员主体作用,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党员必须正确行使权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现实中,一些党员由于不正确行使权利或者越过权利边界,给党内政治生态带来了严重危害。有的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有的为了达到蓄意报复、争权夺利等不可告人之目的,诬告陷害、恶意诽谤;有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甚至用公款拉票贿选……

为防止党员行使权利变形走样,修订后的《条例》第三条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这是在原则上对党员行使权利立下了规矩。

除此以外,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还在一些具体条文中,为党员行使权利作出了规范。

一系列“应当”“前提”“不得”构成了党员行使权利的“硬杠杠”,从而保证权利的行使不跑偏。第六条规定,“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第九条规定,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与此同时,“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十六条规定,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但这一权利的实现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除此以外,《条例》第四十六条还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包括“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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