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杨光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藏弹药罪一案再审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公诉的3项罪名成立,决定对杨光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前,杨光成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已在狱中服刑6年,并缴罚金20万元。2020年4月18日,刑满出狱的杨光成再次被逮捕。
一旦犯了事,终究藏不住、躲不过,迟早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据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之前在侦查终结杨光成案时,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罪名包括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3项罪名,但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没有写进公诉书。此外,杨光成曾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和融资借款过程中为桂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桂某贿赂财物355.5万元。这些犯罪事实,当时没有被起诉或挖掘成为量刑证据。进一步深查之下,杨光成之前那些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这就是他服刑6年出狱之后再次入狱的原因。
无论是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还是私藏弹药,无不反映出杨光成纪法意识淡薄。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如果心中缺乏对纪法的敬畏和尊崇,行为上就会失范走偏,甚至是越轨逾矩。大量违纪违法案件一再证明,目无纪法、破纪违法,必将受到纪法的惩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在纪法问题上犯糊涂、存侥幸,必将栽跟头。党员干部要时常警醒自己,对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认真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合规合纪合法。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敬畏党纪国法,做到自警、自省、自律,慎独、慎微、慎行,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底线,不碰“高压线”。坚决克服投机心态和侥幸心理,将纪法明镜高悬心中,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