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在核查过程中如果实名举报人主动要求与核查组见面,核查组就应当及时安排约见、面谈。1月5日,省纪委监委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约见实名信访举报人工作办法》作出的这项规定,受到群众欢迎。
印发这一工作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检控规则》)的又一项新举措。
《检控规则》出台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推动检举控告处理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度进一步提升。
群众举报更方便更快捷
“您好!我是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干部。我们收到了您写的反映干部作风问题的实名举报信,我们将按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近日,麻城市市民王先生接到该市纪委监委的电话后对亲友说:“真没想到他们这么认真负责!收到信后还给我打个电话。”
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中,该市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一信三反馈”,即事前受理反馈、事中进展反馈、事后结果反馈,确保举报人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办理进度。
“一信三反馈”,不仅是麻城市纪委监委的做法,也是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致做法。
《检控规则》出台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畅通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举报平台,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举报工作流程。群众普遍感到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更加方便快捷了。
“效率好高啊!我当天打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第三天就出了处理结果。”黄石市铁山区一名群众高兴地说。
1月13日,该举报人打通市纪委监委12388举报电话,反映当日该区汪仁镇百花村党总支书记程时金在疫情防控中违规于工作日午餐饮酒造成下午无法工作。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第一时间通过检举举报平台将举报件转送到区纪委监委,1月15日处理通报就出来了,程时金违纪违规问题被公开通报曝光,并被立案调查。
去年,全省12388举报电话共接听群众来电97484个,均按《检控规则》的规定予以及时妥善处理。
清白的干部不再担心被诬告
“经调查,群众反映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姚某某等人,在推荐评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医护人员时暗箱操作、不符合程序等问题均不属实,现公开予以澄清。”一段掷地有声的澄清通报刚一宣读完,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会议室顿时响起热烈掌声。
去年3月17日,该区纪委监委疫情防控执纪问责工作专班的一场澄清正名通报会,终于让压在姚某某等人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实在是太暖心了。”姚某某激动地说,“遭受不实举报时,心里确实非常委屈。今天区纪委监委当着大家的面给我澄清,让我卸下了包袱。我将更好履职尽责、服务群众。”
去年,省纪委监委按照《检控规则》的规定,出台了《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积极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
清白干事的干部不用再担心被诬告,诬告陷害者也再不能恣意妄为了。
《检控规则》出台一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2122人次,查处诬告陷害行为58起,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更规范
《检控规则》出台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
创新学习宣传形式,引导群众依法举报。省纪委监委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检控规则》,362名信访举报干部参加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的知识测试,获优异成绩。省纪委监委制作《依规检举控告 共筑清廉湖北》动漫微视频,与《检控规则》主要内容一起广泛播出,引导群众依法、如实、有序举报。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省纪委监委及时编印《接访接电工作手册》和新版《信访举报业务制度汇编》,围绕《检控规则》的落实出台了一系列制度。
突出交办督办,着力提升工作质效。去年省纪委监委共发函交办2237件,查实和部分查实132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28人,诫勉和组织处理1599人,移送司法机关125人。
加快平台建设,提升科技运用水平。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检举举报平台主体工程搭建完成,广泛覆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实现信访举报网络体系的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全流程监控。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检控规则》,赢得了群众信任。全省信访举报“下沉回流”态势不断巩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转送件数量连续三年回落,同比分别下降21%、33.48%、17.20%。(杨宏斌 胡婷婷 陶晓玲)
《检控规则》相关条文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