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关于违纪涉案款物规范管理的相关调研

2018-04-19 09:19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关于违纪涉案款物规范管理的相关调研

涉案款物管理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纪律检查和案件查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违纪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一般是在相关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室、执纪审理室、办公室(财务部门)分工协作,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室负责日常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执纪监督中涉案款物的精细化严格管理,湖北省黄石市纪委对区域内执纪监督涉案款物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对存在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对涉案款物规范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存在问题

违纪款物存在追缴难问题。部分案件案发周期长、涉案金额大、涉案物品多,加上违纪人员家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家庭经济特殊状况(比如参与投资理财项目等),执纪审查部门会因为缺乏强有力追缴手段,而造成涉案款物不能及时有效收缴,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一些涉嫌违法且已移送司法机关的违纪案件,违纪人员家属往往有抵触情绪,不愿意主动上缴违纪款项。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衔接沟通,造成多收、少收、重复收现象偶有发生。

涉案款物处理程序不够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规矩意识、程序意识不强,工作主观性、随意性比较大,对涉案款物执行程序不规范不到位。如,有的执纪审查部门为了减少工作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不愿意暂扣、封存涉案款物,而习惯于在后期直接对涉案款物进行收缴,这给了违纪违法人员转移、销毁涉案款物的机会,造成涉案款物收缴不及时有效。有的执纪审查部门在案件调查阶段就已将涉案款物收缴,有的甚至在案件初核阶段就将涉案款物收缴,结果往往在处理结果上与初核、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相一致,工作很被动。

涉案物品没有做到精细化保管。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着重存轻管、只存不管等问题,在建账设卡上没有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只是简单登记备案。对特殊物品保管由于缺少相应条件,导致出现保管不善等问题。如,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物品的保管,由于缺乏专业保养维护人员,导致出现破损、折旧等情况。对字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缺少相应保养手段,导致出现毁损情况。

涉案款物管理手续不够完备。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不注重及时办理涉案款物相关手续,有时候习惯于一扣了之、一交了之,事后再集中补办,造成管理无序;有的既缺少暂扣、封存呈批手续,还缺少给被调查对象开具暂扣、封存款物清单。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害怕“麻烦”,对一些涉案物品迟迟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对已经结案的或者已经移送司法案件的暂扣、封存款物,应依法上缴的未及时上缴,特别是对当事人的暂扣、封存款物经查证与案件无关的,在案件办结后未能及时办理解除暂扣、封存措施,发还当事人,造成款物积压。

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涉案款物管理涉及案件检查、财务、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多个部门,缺少牵头负责部门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在涉案款物暂扣、封存、移交、收缴、退赔等过程中容易出现衔接不够及时顺畅的情况,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偶有发生。如,少数执纪审查部门暂扣涉案款物不及时向财务部门移交,或是不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造成涉案款物信息不明、移交不畅,严重影响了涉案款物管理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依纪依法处理涉案款物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有的只重视执纪审查、查办案件,忽视涉案款物收缴、保管、处置,没有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有的只重视涉案款物收缴,不重视保管、处置工作,存在“工作做半边”的情况;有的认为只要是违纪违法款物,纪检监察机关就有权收缴,对涉案款物有关政策把握不够到位。

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涉案款物管理主要由执纪审查、执纪审理、财务等多个部门进行分工协作,缺少牵头管总的责任部门,部门之间协调不畅、工作信息难以互通,直接导致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对一些失职行为,由于主体责任不够明确,难以问责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很难形成震慑效应。

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将涉案款物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巡查和作风检查的重要内容,平时没有定期对涉案款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既没有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也没有及时组织整改,导致小问题酿成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对策建议

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财务部门(办公室)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常态监督、定期检查的工作责任体系。各责任部门坚持每案一报,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情况,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同时,将涉案款物管理纳入案件质量考核体系,作为案件质量检查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评判和考核。

畅通涉案物品处置渠道。建议明确涉案物品在结案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国有资产直接移交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拍卖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变价处理,所得款项统一上缴国库。建立涉案款物保管预警机制,对一些存在变质、过期等风险隐患的物品,及时进行登记报告,经过审核把关后,及时进行处理。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议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三步走”,检查部门对涉案款物予以暂扣,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审理,再由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再报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实行“四分离”,建立由案件检查部门实施暂扣、财务部门实施保管、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案管部门负责监督的管理模式。在手续上,实行“五联单”,即涉案款物暂扣、收缴等处置票据全部实行一式五联,分别交由四个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留存,任何部门不能擅自使用和处理涉案款物。

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尽可能实现对封存涉案款物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格规范涉案款物管办分离制度,由案管部门对移交入库清单和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对暂扣款逐案设立明细账,及时存入专用财政银行账户。建立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在法院判决前后,积极进行沟通,仔细核对收缴物品和款项,做好涉案款物移送等工作。

(作者付玉书系湖北省黄石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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